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医院被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2020-04-24

来源:人民法治网



  2019年5月,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对某市属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医院以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损害了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经核查,在1年多时间内,该医院屡屡出现重复收取床位费、陪伴费(租用临时卧具)的情形,多收费用共计206507元。

  

  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切实规范内部收费管理,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6507元,罚款206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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